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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市民办理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将更加便捷了。今天起,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出国奔丧等4类情形的公民可申请加急办普通护照,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将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
据了解,《管理办法》对《护照法》
有关条款做了细化和补充。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办理加急护照的条件,四条可加急事项为:(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另外,《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护照的办理期限,以确保申请人按规定时限内领到证件,为申请人提供了便利。《办法》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签发,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尤其是遗失补发护照的,从三个月缩短至十五日。但是,遇到证照需要传递审批和回送等路途上的时间,不包括在该15日内。
此外,近期做过整容手术的公民,可申请在护照上变更加注。对于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的公民,可以办理变更加注。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7种情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此外,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作者: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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